罷免修法方向
實務上台灣法規阻礙人民的點
- 罷免不得宣傳
- 罷免連署期間:
- 不設限
- 90天
- 1 年
- 180天(在有電子連署的前題下)
Chen Kai Chang(此項同Danny版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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有罷免的國家還是有期限的,當然1個月太短,2~3個月蕴釀宣傳,3個月衝刺連署是較合理的。
若電子連署未建置普及前,則需要拉長至1年。
美國阿拉斯加州和北達科他州是不設期限;英國罷免國會議員期限1年
- 罷免提議門檻:
- 不設門檻
- 1% (這是CC提的)
- 廢除提議
- 罷免連署門檻:
- 5%
- 10%
參考資料:臺中全面罷免第二階段一個月連署量約1.25%
(此項同Danny版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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1階:1% ,2階5%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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- 罷免投票:簡單多數決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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+!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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特別提議:
立委選舉罷免的條件若日後要更改,需要經公民投票的複決:
1,理由:
若公民是立委的老闆,關於員工自已的任免考核,怎會是員工自已來決定。
2,當然,前題是公投法門檻要先修的合理。
連署所需個資形式:
除識別身份所需之資訊,民衆不需提供
電子連署與自然人憑證結合,當然不再需要
若無自然人憑證,則經網站登記確認為本人,亦可參與。
若為書面,僅需身份證字號和簽章即可,不需地址鄰里及出生年月日資訊,因為這是戶政系統就查得到的資訊。
割闌尾計畫絕對堅持的點
- 罷免可宣傳,中選會必須發布罷免消息
- 罷免投票:採取簡單多數決
- 建置電子連署系統